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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梯新规:三分之二户主同意 可增设电梯
5层及以上楼层既有住宅,只要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均可申请增设电梯,另外,只要同梯号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同意增设电梯,即可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日前出台,对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5层及以上住宅符合条件者可申请
  根据《意见》,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将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加建一梯"的原则。

 何种住宅可申请增设电梯?按照《意见》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顶层住户入口楼面高度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或层数高于5层(含5层),且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可以申请。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业主、物业、开发商、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以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并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申请人及建设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增设电梯主要分以下步骤:
  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
  签订相关协议。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后,可签名授权建设单位代为办理审批手续。
  方案审批。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将拟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向相关主管部门送审,并同步向消防部门报备审核。涉及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减免费用。
  委托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对楼房加建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
  委托施工及监理。申请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责。
  检测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许可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增设电梯
  凡同梯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凭业主的书面签名(应包括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进行批前公示。
  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同梯号全部业主书面签名同意,但已取得同梯号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同意或加建电梯后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业主可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业主代表对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以及因间距不足规划要求而受直接影响的北侧建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范本由审批部门统一制作,并在其网站公布,供业主下载使用。同时业主须请公证处、所在地社区或业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公示期届满期间未接到梯位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的异议,业主代表凭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签名(含三分之二),可以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业主,应与公示中的业主代表联系,自行协商处理异议,双方要求在有关方面协调下处理异议的,可请所在地的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审批部门指派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
  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不能接受处理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可委托物业公司或者电梯安装改造企业管理电梯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装电梯审批并进行技术指导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